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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42号 1999年8月16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维护外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凡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审批、登记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确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必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收费单位必须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登记卡上注明有关收费事项。
  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 收费单位的下列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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