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昆明四城区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按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凡购买一套以上商品房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均可在当地城镇办理常住户口;在昆明四城区以内购买商品房的,按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8、按条件办理“农转非”落户
从2000年起,各地在办理审批“农转非”落户工作中,对符合国家现行“农转非”政策规定和本决定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农转非”落户,所需指标由省有关部门按实际需要下达充抵。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城镇人口综合承受能力,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报地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
9、日常户口的迁移、审批工作
对日常户口迁移、审批落户,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现行户籍政策,审批办理。
三、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10、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改革完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增强改革意识,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使各项户籍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收到预期的效果。
11、归口户口审批权,严格落户审批程序
取消由计划、公安、粮食、人事、土地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农转非”审批联合办公制度,日常工作今后一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发展计划内,统一行使审批落户权,以保证户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部门对公安机关已审批落户的人员,凭批准落户手续及时给予办理城镇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决定规定的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廉政建设,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或检查措施。
12、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居民在入学、就业、股兵役、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小城镇落户的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手续。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收费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13、本《决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