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农村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在有了合法固定住所后,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在合同期内,不予收回。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6、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一和引进人才在小城镇落户条件
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博士生和国家计划内自费生、电大生及函授普通专科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凡愿意到小城镇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就业的,在落实了工作岗位后,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在未落实工作岗位前,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所在县(市、区)的人事部门兴办的人才交流中心专设的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岗位后,再迁入所在单位驻地落户。
凡通过人才交流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术员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交流机构出具流动调整调令,公安机关凭调令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凡属农村发展农林牧渔业及乡镇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农技人员、能工巧匠、技术人员,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凡属经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并颁发了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所需的科技人员,在落实了工作岗位后,即可凭调动或接收证明文件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凡从省外引进到昆明四区的具有硕士以上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国家重点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大学学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在落实工作岗位后,可不受进昆指标的限制,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
7、放宽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的落户条件
对外地到本地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在小城镇有了经营证明及合法固定住所后,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来滇兴办私营企业,投资金额中自有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企业主及配偶、子女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常住户口。私营企业每年向国家纳税3万元的,允许其一名员工在企业注册地落为常住户口,企业无公共户口的,公安机关允许其在企业注册地设立公共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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