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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革小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为了促进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范围
  1、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在小城镇落户的条件;放宽“农转非”审批条件;减少落户审批层次,方便群众;规范和促进促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吸引资金和人才,促进我省小镇、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
  2、原则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使城镇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与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相衔接配套的原则。
  --坚持把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各项改革相衔接的原则。
  3、目标
  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小城镇及农村地区逐步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国家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4.实施范围
  小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的城区以外的地级市、县(县级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建制镇的建成区。
  二、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5、放宽农村人员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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