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的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村民会议修改或者纠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