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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属于村级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通过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形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本村有关的各项工作,可以依法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事宜,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委托的事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五人组成;人数较多、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罢免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有关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设的委员会的职务。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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