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199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元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和睦,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