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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发布《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用血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当年医疗用血的供求状况,制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区、县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并将本区、县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所属单位,并将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本市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要求与责任单位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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