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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省外经贸委、省招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同时,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向贷款行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的真实情况,以利银行对贷款的决策和监督。要按期向银行逐本付息,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债废债,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等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各金融机构要突出金融支持的重点,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银行机构要认真完善在本行开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外经贸委要积极配合。对信用等级高,出口创汇100万(或人均创汇1万)美元以上,或税后利润100万元(或人均利润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优先给予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保障其正常的融资需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张经营,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二)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项目,在外方股东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增加股本金银行可发放最高不超过其应出资额50%的股本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其担保方式可采取股权质押、合资公司担保及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
  (三)对于那些暂时有亏损,但其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对其实行封闭贷款。
  (四)各金融机构对有信用证作质押或有银行保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贷款,可不再实行资产抵押担保,而实行打包放款方式。积极运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贷款方式。
  (五)对生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也可在进口方银行提供保函或国外进口方政府提供担保,且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前提下,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提供担保的外资银行的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七)对贷款和结汇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在办理该企业出口押汇、外汇质押贷款和信用证打包放款等融资业务时,可手续从简,条件放宽。对那些贷款和结汇不在同一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行和结汇行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好贷款和结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快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中资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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