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正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四川省消防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