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重点是城市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商业网点以及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网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商业网点的设计要各具特色,体现行业特点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商业字号要运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商业网点,并征得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区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规划配套商业网点。
  第十五条 配套商业网点的位置和规模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配套商业网点位置和规模与住宅同步建设配套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配套商业网点建成后,建设单位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出租、出售给他人经营。
  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租、出售的配套商业网点,应按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 配套商业网点应当用于从事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项目,未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内没有配套商业网点的,有条件的由人民政府组织补建;在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局部改建时,必须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配套建设。
  对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内已有的商业网点未用于配套商业网点的,由人民政府按照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配套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网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