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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商贸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矿区和旗、县、郊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的批发、零售、仓储和餐饮、旅店、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性固定场所(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配套商业网点,是指经营粮食、食油、肉食、蔬菜、副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旗、县、矿区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与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郊区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区域、地段功能,确定网点布局、行业结构、配套设施和建设规模,逐步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低档并举,综合与专业配套,集中与分散协调发展的商业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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