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建的条件。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方能正式组建:
(1)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公司名称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批准。
(三)组建的途径。
1、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单独组建若干个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由省国资委将一批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持有和经营;
2、对少数规模大、效益好、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企业集团,由省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3、对已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予以调整,部分运作良好的予以保留,并引导其从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代表省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问题决策和投资收益等出资大的权力,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持有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并进行产权的管理和运作;
2、依法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对国有资产营运实施具体监管;
3、向国有资独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并承担所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内部审计工作;
4、按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要求,决定所持国有产权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并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再投资;
5、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6、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7、法律、法规或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三会四权”制衡的领导架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但不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监事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向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