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近期有不良贷款记录;
3.亏损比较严重;
4.经营中有不法行为;
5.其它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因素。
(三)基金专项用于企业贷款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七、使用贷款担保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需要贷款时,应向企业开户的银行提交书面申请,银行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审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征求担保意见。
(二)基金管理机构接到银行征求担保意见函后,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及时组织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对于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向银行出具担保文书,并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三)对于取得基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银行应按《
贷款通则》的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基金管理机构通报贷款办理情况。
八、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基金安全运作,应加强对贷款担保的监督。
(一)企业须将所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不得挪用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定期了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对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经基金管理公司与贷款银行协商,可提前收回贷款。
(二)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应按规定的贷款利率按时付息,企业不能按时付息或付息不足时,应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如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利息,由基金管理机构协助贷款银行向企业催收,经过一段时间的催收,借款企业仍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即取得债权人地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向借款企业追索贷款本息,同时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借款企业在贷款合同到期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由贷款银行与基金管理机构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同借款企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期满后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担保合同代偿有关债务。
(四)坚持先还后贷原则,企业在未偿还旧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担保。
(五)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申请退出必须在还清贷款一年后提出,经基金管理公司批准后,在年度结算时返还其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不付息)。
(六)基金在替企业贷款担保时,可以向企业提出反担保要求。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可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股权等用于向基金提供反担保,持有基金份额的企业,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在不超过其持有基金份额时,可以不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