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担保基金的筹措
基金的筹资可实行:政府财政出资一块,行业组织筹集一块,企业出资一块,经营收益补充一块,以及其他方面资金援助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搞行政摊派或变相乱集资。基金宜以现金投入方式筹集,不宜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
五、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基金认缴人会议。基金认缴人会议由全体基金认缴人或基金认缴人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基金理事会、修改基金章程;审议理事会、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基金认缴人按其享有的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成立基金理事会。规模较大的、认缴人较多的担保基金应成立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由基金认缴人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工商联、银行、部分基金认缴人组成。基金理事会向基金认缴人会议负责,负责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或由工商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其在基金理事会监督下负责基金日常的运作,主要职责有:
1.受理企业加入或退出贷款担保使用范围申请;
2.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
3.将集中的基金存入银行,向银行提供已进入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情况;
4.接受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贷款担保意见,向指定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
5.与各商业银行建立工作联系,协调解决基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四)银行对获得担保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单笔贷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
(五)基金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可按该笔贷款利息支出总额的20%收取担保费。
(六)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是否同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决定向企业的借款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是否发放贷款,都分别由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自己决定,不受其他组织的影响。
六、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二)基金主要用于产品有市场、效益较好、有偿还能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但要优先保证有认缴基金的企业贷款担保的需要。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提供贷款担保:
1.资产负债率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