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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9〕17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
       (省土地局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征收 人均 │       │220-333   │333-533   │       │
│ 标准 耕地│ 200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 533平方米  │
│      │ (0.3亩)以下 │(0.3-0.5亩) │(0.5-0.8亩) │ (0.8亩)以上 │
│类别    │       │      │      │       │
├──────┼───────┼──────┼──────┼───────┤
│ 水田、菜地 │   30   │  22.5  │   18   │   15   │
│ 鱼   塘 │ (2万元/亩) │(1.5万元/亩)│(1.2万元/亩)│(1万元/亩)  │
├──────┼───────┼──────┼──────┼───────┤
│其他类别农田│   20   │   15   │   12   │   10   │
│      │(1.33万元/亩) │ (1万元/亩) │(0.8万元/亩)│(0.67万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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