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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七、附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核实后,除不再获得住房补贴余额外,对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本息,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商房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32号文以及《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精神,做好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干部、职工租住在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经批准退出原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租住中如遇城市拆迁,并按《拆迁法》的有关规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购买产权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现租住公有住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遇到城市拆迁或危房改造,应按《拆迁法》或危房改造政策处理,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原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拆迁安置时由个人购买产权,其增加面积在购房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且以商品房价购买的部分,可折算享受住房差额补贴。
  四、现住集体宿舍(不含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五、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部队集资建(购)房未达标的,按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给予住房补贴;住部队营房的,需退出现住营房,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六、凡购买公有住房共用分摊面积未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住房补贴时,均应按闽政办〔1998〕189号文件的规定,共用分摊面积统一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是否给予发放(未达标)补贴。
  七、购买解困房、广厦工程、安居工程和参加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的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八、1993年购买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在实行住房补贴时其工龄可按实际工作年限算至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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