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原有住房建设的资金
2、市直管公房出售部分收入。
3、单位售房收入,即按市政府榕政综(1997)165号文件规定留足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用于住房补贴。
4、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的资金。
5、现有公房租金收入,即单位自管住房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管理费后用于住房补贴。
(二)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应当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况,综合考虑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购房时间,确定发放人数和具体的发放对象,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与支出预算经主管局审核汇总后,报房改和财政部门审查;各级财政根据审查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级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情况,统筹安排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财政拨付住房补贴的,以根据是否填报住房情况普查表的单位为准,漏报的单位需住房补贴由单位自己负担。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住房基金财务决算报表的,不给予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一)从各级财政划转的原建房资金,纳入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50%部分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落实房屋政策资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及所、站转制启动金后,部分上交市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预算外收入按10%提取作为单位自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优先用于该单位住房补贴);以上五类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房租收入中扣除维修管理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原则上不得开支职工购、建住房支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
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并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没有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以及预算外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不给予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