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补贴额=951(市政府公布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6%×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1998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1999年我市住房补贴按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430元。工龄补贴额5.7元/平方米·年。今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化,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给予发放,直接划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划转售房单位或发放给职工。
1、已离退休职工符合发放规定的,住房补贴全额或差额发放。
2、符合以上对象中第(1)、(2)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20年,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可全额发放,但必须与单位签订《住房补贴借支合同》(由房改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产权证作抵押登记,发放给职工的全额住房补贴与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应享受住房补贴形成的差额住房补贴部分,作为购房职工向单位借支,单位财务作“专项应收款--职工户”入帐,在今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工作未满20年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离开前其借支未抵扣的住房补贴由本人按合同条款办理
3、符合以上对象中第(3)、(4)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20年的职工,将面积差额部分的补贴一次性转入公积金帐户;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职工,其差额部分逐年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已购房的职工按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的职务或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未购房的职工按购房时的职务或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
(二)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行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为止。个人购房时,可从本人公积金帐户中支付,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
四、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住房补贴由受补贴职工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审核并张榜公布,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上报市房改和财政批准,并由财政拨付或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