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
(一)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况,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
(二)对象:
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①无房户;
②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构成。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