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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后,应按规定按幢留足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培育一批物业管理骨干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房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纠正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住房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吸纳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房委会,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市房委会办公室设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和资金的审批。
  (三十五)按照(闽监发〔1999〕1号)规定,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要严加监督。
  (三十七)福州市所辖县(市)应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福州市房委会审核转报省房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十八)本方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我市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二: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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