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生产和供应方式。
(十九)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又要考虑与住房货币化的目标相一致,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二十一)按照《决定》和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继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今后售房成本价应逐步过渡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已批准且交付购房预定金的普通住宅,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每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二)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三)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集资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二十四)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收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健康发展。其收益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财税、计划、建设、房管、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