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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对企业住房补贴应实行分类指导,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参照《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制订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并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福州市区不同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为:凡双职工家庭年收入达到福州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倍及8倍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职工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的为最低收入家庭;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达不到高收入家庭标准的为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开发利润率控制在3%以下。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四)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不合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本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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