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1999年后可适当提高。
3、到2000年底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单位可达到15%。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分配。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止;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办法。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把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按期拨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缴存。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和工龄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龄补贴额每年每平方米为5.70元。福州市区1998年度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900元,经测算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43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执行。
(九)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