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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9〕文17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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