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闽政〔1999〕文16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加强队伍建设,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上:
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地(市)都应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功能,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有形建筑市场。要抓紧成立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加强对九地市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和服务,尽快形成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网络。
二、经批准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归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三项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场所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三是集中办公服务功能,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场所等服务。
三、今后凡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和《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和专业工程(含水利、电力、交通、铁路、邮电等专业工程),都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承发包。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的,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