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的通知
(闽政〔1999〕1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外经贸部、农业部、国台办《关于将福州市、漳州市列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批复》〔1997〕外经贸资函字第280号)要求,为加快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施区的建设步伐,把实验区建成引进台湾农业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示范样板,充分发挥其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中的窗口作用,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现将《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
福建地处祖国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地缘相近,语言相通,习俗相同,海峡两岸人民血脉相连,两岸的农业合作与交流源远流长。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不仅可利用两地自然、地理、人文优势,以福建独特的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引进台湾及国外农业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设备、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输出农副产品占领国际市场,逐步实现海峡两岸农业生产要素、农村自然资源和农产品市场的优势互补,以加快福建农业现代化步伐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而且对促进海峡两岸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繁荣带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福建把闽台农业合作作为对外开放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台湾先进品种、技术、设备及资金的引进和交流合作,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我省农业的一大特色。为充分发挥闽台农业合作优势,加快国家“两部一办”(外经贸部、农业部、国台办)批准的海峡两岸(福州、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两部一办”批建实验区的要求,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着眼于海峡两岸跨世纪的农业产业发展与合作,把实验区建成引进台湾农业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示范样板,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出口基地,两岸联手拓展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生产协作区,并充分发挥实验区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中的窗口、引进合作示范和推广创新等方面的辐射作用,全方位拓展闽台农业合作,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