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可报请省级验收。
1、按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在用电同价。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九条 报请国家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我省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文件、通知和规定;
3、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农网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省计委批准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文件。
第十条 省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省级验收的依据为:
1、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物委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技术原则”;
3、各县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及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农网改造技术原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按不同电压等级验收技术规范。
第五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对我省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批报告。
第十三条 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预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