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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38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分为单项工程、各县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全省农网改造工程三个部分。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验收管理

  第四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管理。
  1、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110KV、35KV输变电单项工程,以行政村10KV分支线,配变台区及以下低压配电网为一单项工程,独立的10KV主干线为一个单项工程,进行验收,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完工后进行初(预)验收;
  3、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法人已组织初(预)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国家计委的检查和监督;
  4、省农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预验收;
  5、完成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后,由省计委报请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我省农网改造工程组织正式验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所有存在问题,都要在报请国家计委验收前完成整改,正式验收后不遗留任何问题。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本省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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