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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抓紧抓好陈化粮食的处理,建立健全粮食轮换制度
  (二十四)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按照粮食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分级核实,分清责任,分级处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处理按中央规定办。省级储备粮油及用于全省总量平衡的粮食,由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共同研究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执行。销售属正常陈化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收储、轮换及保管不善造成陈化及超期的应由粮食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地县负责清理核实各自储备的粮油,可参照省级的办法,分清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储备粮油以外的各种企业周转粮,由粮食部门及企业负责清理,仍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五)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对于陈化的省、地、县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必须按陈化粮处理有关办法,经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方可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为避免陈化粮处理过于集中而冲击市场粮价,影响粮食顺价销售,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应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处理。销售处理陈化粮要坚持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可采取拍卖或作价的方式进行。陈化粮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四部门发布的《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进行。陈化粮食目前只能销售给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企业,严禁将陈化粮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作为口粮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陈化粮回流到粮食零售市场。陈化粮的处理,由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办法下发执行。
  (二十六)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定期轮换制度和企业加快陈粮销售的责任机制、销售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可能避免出现新的陈化粮。要提出轮换方案,制定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经过2至3年的努力,使粮食购销企业不再储存有三年以上的小麦、稻谷及二年以上的玉米。正常年景下,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收购和储存大米,以确保储存粮食的质量和安全。今后,凡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粮食陈化的,其价差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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