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积极促进顺价销售
(十二)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从1999年起,在中央对省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办法后,省对地州市也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总额包干,以加强地州市政府(行署)责任,调动各地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实行包干后,各地政府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补贴的及时足额到位,包干如有超支,由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补足,包干如有节余,可用于适当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劣变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改进现行超储补贴办法,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切实把库存压下来。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销售后适当奖励,将补贴分解到存储和销售环节上,克服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不积极销售,超库存的不合理增长,造成开支过大等方面的弊端。改进超储补贴办法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和改进超储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的规定制定。
(十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其它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措施促进粮食销售。在保证顺价销售和不亏损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联销计酬;粮食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粮食扩销工作;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支持、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同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主动到销区设立销售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抓好粮食促销工作的措施和鼓励办法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粮食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粮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加上当期费用和合理利润,由企业自行确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利息可以从1998年6月1日新财务挂账停息后,按实际支付的费用、利息扣除当期政策性补贴后同期销售量进行测算,计入该批粮食的销售成本。合理利润可根据当地、当时的市场粮价确定。
(十七)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缓解企业财务资金困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及时足额将应由本级财政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农发行专户,由农发行监督拨付给粮食企业。地、州、市、县按季拨补不到位的,由省级财政相应扣减对有关地、州、市、县的其它补助,拨入农发行省分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由农发行省分行通过专户监督拨付到粮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