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拉开粮食品种差价。对我省粮食中的优质品种,继续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质量,使优质品种的收购价高于一般粮食品种,以进一步拉开优质粮食品种与一般粮食品种之间的差价,促进优质粮食品种的发展。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具体购销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以及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与农民签订优质粮食品种的种植和收购合同,购进的优质粮食品种,可顶抵定购任务,实行单收、单储、单销。各地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的指导,但不得硬性规定优质粮收购的价格。
(八)经批准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面粉、酿造和饲料生产企业,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合同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各地政府规定的保护价。
全省优质粮食品种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尽快公布实施。
(九)进一步扩大粮食等级差率,严格执行粮食等级差价。为实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从1999年秋粮上市起,调整省定的粮食等级差率标准,进一步扩大粮食等级差率,拉开粮食的等级差价,促使农民交售粮食前去除杂质、提高质量。中晚籼稻、粳稻现行五级制等级差率由5%调整为8%,玉米现行三级制等级差率由7%调整为10%。具体粮食品种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商粮食部门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定的粮食等级差率标准,既不抬级抬价,也不压级压价。对等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随行就市进行收购。各地要在粮食收购中普遍推行使用科学仪器进行验级,防止人为压级压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加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改变现行分等收购、混等销售的作法,实行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
(十)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季节差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粮食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对因推迟交售而降低水分、提高内在质量的粮食品种,合理安排季节差价,把节省的利息和储存费用的大部分通过拉开季节差价的形式让利给农民,以减轻财政负担,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十一)合理拉开粮食收购的地区差价,进一步做好粮食价格政策平衡衔接工作。根据我省各地粮食价格地区性差别较大的特点,为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促进优质粮食品种发展,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在确定定购价和保护价时,要注意拉开地区之间以及地区内各产销区之间的地区差价,以利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平等竞争,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毗邻地区粮食价格衔接制度,每年在确定夏粮和秋粮定购价和保护价之前,相邻地区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粮食价格衔接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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