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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发挥政府的政策和信息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本地区结构调整的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在发展粮食生产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作出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粮食生产者在提高粮食品质上下功夫,多生产优质适销粮食。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扶持优质粮食生产,抓好优质粮食品种生产基地建设,增加优良品种种子的供应能力;为规模种植优质粮食的农户提供资金扶持,优抚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培育有较强竞争力的名优产品和品牌,发展优质粮食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各地要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发挥农技站、种子公司的作用,加强技术支持,及时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上的支持,保证调整结构的顺利进行;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粮食优质优价等政策。
  二、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和定购粮食品种
  (四)从2000年4月1日新粮食年度起,全省小麦、早籼稻退出按保护价收购范围,小麦退出定购收购品种。个别地县小麦质量好,产量集中,需按保护价、定购价收购的,可由各地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并负责销售及盈亏。对退出保护价收购和定购的粮食品种,由各地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和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购品种、数量、价格以及销售价格,并实行单收、单储、单销。在收购过程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资金和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
  三、完善粮食价格政策
  (五)合理确定1999年秋粮收购定购和保护价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进一步下调1999年秋粮定购和保护价水平,并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的价格政策。1999年秋粮收购省定各品种定购和保护基准价统一调整为:每公斤(标准品,下同)中(晚)籼稻1.24元,粳稻1.31元,玉米1.12元。各地州市在省定定购和保护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制定具体价格,粳稻下浮不得超过5%,中晚籼稻、玉米下浮不得超过7%(德宏、西双版纳州下浮不得超过10%),上浮均不限。各地州市不得将粮食收购价格的浮动权限再作下放。
  (六)继续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适当调整定购粮收购办法。全省定购粮数量原则上维持不变,农户定购粮任务不变,定购粮任务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在当前粮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实物收购数量。小麦、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后,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农业税可征收该品种实物,也可折征现金,折征单价和折征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决定。大春农业税结算价按当年各地州市根据省定基准和浮动幅度确定的定购粮中等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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