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
按月补贴方式,指各市(县)在当地确定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为简化计算,对于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各地可将住房补贴额折算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补贴方式,指对离退休职工、达到一定工龄的职工等,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对无房职工发放全额补贴,即按与受补贴职工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面积不达标准的职工,按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实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不达标的双职工,均以已享受的实物分配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按与各自的行政(技术)职务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同一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当统一。省级单位与昆明市,地、州、市级单位与所在市(县)要采取相同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不宜有差别。
驻外单位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决。
国家机关和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先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
财政部门负担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原财政安排给计委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以及财政直接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修缮的资金等转化。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第十四条 各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以及补贴对象等基本情况后,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住房补贴预算,并提交有关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住房情况及有关凭证,以及房改部门的审查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单位住房补贴财务收支决算,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