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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工作由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领导 
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三)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地区、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地区、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结果。
  (四)考核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党委(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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