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9〕4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
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税务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省地方税务机关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