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不再发给。
(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按地方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的具体内容包括:
1、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为在皖各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与各行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相同;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计算指数所采用的个人月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之和是:1991年-1995年职工各年度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和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采用的全省月平均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之和调整为1991年-1995年各年度在皖各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和平均津、补贴之和。计算本人月标准工资和在皖各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口径需一致。
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的,低于部分用调节金予以弥补,调节金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60元。发给调节金后仍低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发给补贴。
按此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按待遇差发给的补贴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无余额后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建立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原行业统筹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按国务院国发〔1995〕6号和国发〔1997〕26号文件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帐户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缴费从建立个人帐户时起并入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从1998年1月起统一按省劳动厅公布的同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原行业统筹规定的1998年同期记帐利率高于我省的,当年仍可按原行业统筹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行业统筹时各行业已封定的,仍按各行业规定的封定时间为准;未封定的,一律以1997年底的本人标准工资和行业平均工资为准,今后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