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
 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39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驻皖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
         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有关规定,对从1999年起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1998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原行业统筹单位按规定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不变。其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在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不在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从1999年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应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地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为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行业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到地方计发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实行5年过渡,在此期间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即称待遇差),逐年发给补贴。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发给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