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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

  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发展外向型个体、私营经济
  12.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省外、国外经商办企业;在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重点扶持一批出口创汇大户。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对外经贸业务及享受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与其他各类对外经贸企业一视同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获取进口经营权。
  五、加强金融服务,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13.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信贷支持作为重要经营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14.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担保纳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打破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坚持绩优扶持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15.支持私营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科技企业)上市。
  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外收费管理
  16.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发〔1999〕19号)要求,凡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一律明令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必须持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收费人员必须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交费登记卡》上注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签写执收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对未持《收费许可证》和不在《交费登记卡》上登记的任何收费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有权拒付,并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税外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须依法严肃查处。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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