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其他劳动力资源,扶持下岗职工和其他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5.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优先招收、聘用下岗职工。凡吸纳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均须认真落实减免管理费、免征社区居民服务业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6.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经批准,特困职工可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经营场地、设施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市场开办单位要为下岗职工开辟经营区或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并适当减免市场管理费。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申请取得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可以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等可暂由原单位代管,3年内原工作部门或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免试回原单位工作。3年后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将其人事关系等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8.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在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允许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科技开发、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或到私营企业兼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兴办私营科技企业
9.各级政府要将兴办私营科技企业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允许私营科技企业将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本。放宽私营科技企业冠以“辽宁”名头的审批条件。私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及奖励、申请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国有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0.对新办私营科技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并于税前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私营科技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11.对私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税可通过先征后返办法,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具体认定和返还办法由省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