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
(辽政发〔1999〕28号 1999年9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省政府下发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辽政发〔1998〕6号),各地区、各部门对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进一步放宽了有关政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是,目前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领域、从业条件、融通资金、税费征收、权益保护及鼓励发展等方面,仍存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领域仍设有不合理限制等问题。为了继续加大对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发展环境整治和依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条件,拓宽经营领域
1.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等一律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地方政府和所属部门均不得自行制定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性的限制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可适当放宽冠以“辽宁”名头的条件。
2.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私营企业参与的投资项目外,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适当方式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私营企业经营;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投资。
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审批程序、资产评估、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政策待遇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对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企业名称(冠以“国营”的企业名称除外)、经营范围可以继续沿用。
4.鼓励和支持外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企业资产重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对其要求在城市落户的,按辽政发〔1998〕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