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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1999年9月10日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
  (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
  (三)武器库、弹药库;
  (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
  (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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