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1999〕164号 1999年9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自治区级统筹步伐,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要坚持盟市自我保障为主,自治区调剂为辅的原则。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要与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向全区实行统一缴费比例过渡的工作相衔接,基金调剂办法要有利于促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有利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确保全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地足额发放,促进全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最终实现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二、基金调剂模式
从1999年起,要建立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制度。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上解和下拨两条线管理。即自治区级调剂金由盟市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解自治区,自治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拨自治区级调剂金。盟市对旗县的调剂金制度由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剂金制度建立后,各地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比例。
三、基金调剂办法
(一)调剂金的提取和上解
自治区级调剂金数额以盟市上年度应参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是:1999年为1%,以后每年增加0.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