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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99修订)[失效]

  第十九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自治区、盟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审批中心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向全国开放,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人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来内蒙古开发农、牧、林、水和矿产资源,兴办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进行企业“嫁接”改造,参与能源、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开发以及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房地产业项目建设,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向全国开放。
  (一)鼓励区外投资者参与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旅游及娱乐场所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
  (二)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我区独立或与我区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证券、股票交易、投资基础等有关金融业务;
  (三)欢迎国家部委、各省市区在内容古设立“窗口”和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欢迎区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我区兴办各类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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