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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99修订)[失效]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休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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