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权限、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收费等情况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和罚缴分离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执法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相应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