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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1999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5日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 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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