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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地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四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按前款第(一)项方式提名正式候选人的,在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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