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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增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八)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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