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1999年10月2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8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八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